(一)继续执行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2022年对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继续分别按10%和15%加计抵减应纳税额。
(二)扩大“六税两费”适用范围,2022年在50%税额幅度内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等“六税两费”的适用主体,由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扩展至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符合条件的服务业市场主体可以享受。
(三)减免确有困难的纳税人缴纳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符合条件的服务业市场主体可以享受。
(四)加大2022年中小微企业设备器具税前扣除力度。中小微企业2022年度内新购置的单位价值500万元以上的设备器具,折旧年限为3年的可选择一次性税前扣除,折旧年限为4年、5年、10年的可减半扣除。企业可按季度享受优惠,当年不足扣除形成的亏损,可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扣除。符合条件的服务业市场主体可以享受。
(五)延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政策至2023年4月30日。对不裁员、少裁员的企业继续实施普惠性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裁员率不G于上年度全国城镇调查失业率5.5%以内的控制目标,大型企业按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30%返还,中小微企业按90%返还,政策延续至2022年12月31日。符合条件的服务业市场主体可以享受。
附件:新疆印发关于促进自治区服务业困难行业恢复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青发改财贸〔2022〕231号,三大类,共47条具体措施,普惠性的扶持纾困措施14条,针对性服务业纾困措施30条,准确实施疫情防控措施3条
甘政办发〔2022〕32号,对单户担保金额500万元以上的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收取的担保费率不超过1.5%,落实创业担保贷款政策,加强省应急周转基金使用
苏政办发〔2022〕25号,对参与疫情防控,为生产生活物资提供保障的物流企业等给予定额补助;减免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扩大国有房屋租金减免范围
鄂政办发〔2022〕14号,安排5000亿元以上专项信贷资金,累计发放首次贷款超过4000亿元,新增个体工商户经营性贷款1000亿元以上
延续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发展,免征增值税;加大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力度;加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力度
赣府字〔2022〕14号,引导外卖等互联网平台企业进一步下调餐饮业商户服务费标准,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向居民发行政府消费折扣券,鼓励在电商平台设立江西专区
黔府办函〔2022〕41号,落实国家煤电等行业绿色低碳转型金融政策,推动银行制定中小企业信贷通专项配套制度等4项具体政策措施
粤府办〔2022〕6号,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预留采购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支持中小企业拓展国内外市场,充分发挥大型企业引L带动作用
桂发改财信规〔2022〕464号,D一方面是服务业普惠性纾困扶持措施11条;D二方面是针对性政策措施33条;第三方面是准确实施疫情防控措施
津政办发〔2022〕29号,推进同线同标同质,用好现有三同公共信息服务平台;支持市场主体内外贸一体化经营;引导内外贸企业数字化发展
国内旅游包机一次性输入100人及以上的团队,对组团旅行社奖励1万元;旅游专列对组团旅行社奖励2万元;团队游,自驾游团队每人奖励30元
杭政办函〔2022〕34号;按其实际投资额的20%给予资助;实际交易额在100亿元以上的电商平台给予不超过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加快新电商园区(基地)建设